法释〔2026〕12 号,6 月 30 日后新受理一审工程纠纷全部适用,核心颠覆性变化:
- 废除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通道:原《建工解释一》43 条废止,包工头 / 实际施工人只能起诉转包 / 分包上家,不能越过总包直接告甲方,回款维权路径彻底改变;
- 严打挂靠:所有资质出借、挂靠协议一律无效,法院不保护挂靠管理费,涉嫌违法移送监管处罚;
- 终结审计无限拖款:合同未约定以审计作为结算依据,甲方不得拿审计拖延付款;约定审计但 1 年内不出审计报告,施工方可直接司法鉴定结算;
- 招投标规则修正:签约时属必招项目但起诉时已调出必招目录,不直接认定合同无效;明招暗定、标前敲定价款工期直接判定中标合同整体无效;
- 优先受偿权缩围:仅实体工程款可优先受偿,窝工、停工违约金、利息不在优先赔付范围;
- 质保维修权责清晰:甲方不得私自返修乱扣维修费,必须先通知施工单位维修,拒不维修才能第三方施工扣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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